1、企业把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这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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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指资产的所有者将资产的使用权暂时转移给他人,以取得相关收益,但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3、如: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以收取资金利息等。
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5、(2)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6、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7、企业在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能否收回时,应当根据对方企业的信誉和生产经营情况、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等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条款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8、如果企业估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9、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10、如果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地估计,则不应确认收入。
11、《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概念。
12、从概念界定上,有以下异同:1.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税法上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的转让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权。
13、2.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利息收入;税法上规定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14、3.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使用费收入,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法上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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